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走进市政
市政要闻
工程巡礼
产品展示
机械装备
企业文化
人力资源
人才招聘
    栏目分类
  市政新闻
  工作动态
  行业资讯
  洪洞市政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杜红玲

电话:6220000

手机:15935759118

传真:您的传真

E-mail:shizheng1310@163.com

QQ:87272237

地址:山西省洪洞县古槐北路

网址:www.htszgs.com

  市政要闻 >>市政新闻
坚定信心,积极应对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6-5-31  浏览人次:6150
 

    对建筑业而言,“营改增”不仅带来了税收征收方式的改变,更对企业经营架构、管理模式等各方面产生了冲击。为使企业更好地应对税改的挑战,现从企业实务操作角度对“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提出若干应对建议。

增值税基本特征

 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后基本都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购进额×税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首先要明确增值税的几个重要特征。

“以票控税”,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率和抵扣率是重要指标。“以票控税”是增值税征收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票据管理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没有发票,进项税就得不到抵扣,企业负担必然增加,这就是发票取得率的重要性所在。“营改增”落地后,企业的每个员工在工作中都要有取得发票的意识。而取得发票后能不能抵扣,也关系着企业税负的增减。增值税较营业税开具发票流程复杂、抵扣要求较高,企业财务部门要在工作中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充分的取得率和抵扣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须“三流合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满足“实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说,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签订合同后,支付的资金和开具的发票,必须体现出甲和乙之间一一对应关系。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的组织架构、物资采购模式和资金管理模式等不符合增值税“三流合一”原则,那可以说这种架构或业务是不符合增值税的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业务流);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流);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票据流)。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并签订了合同,但没有支付费用;乙方向甲方采购物资并签订了合同,但没有支付费用。这时,甲方让乙方把钱直接转给丙方,乙方如果提出要求,让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吗?不能。因为乙方和丙方之间并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因为债权关系产生了资金流,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则。

从已经出台的几个政策来看,“三流合一”关注的焦点,一是业务的真实性,有没有真实发生交易是根本;二是资金流、发票流是不是同一受票方,实质重于形式。建筑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子公司、分公司遍布全国各地,产业链长、管理模式复杂,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很多企业的经营会受到影响,必须予以重视,和当地税务机关认真沟通,确保管理模式不会与增值税相关规定冲突。

过渡期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新老项目如何划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大项(兼营)中第(七)条建筑服务中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另外,确定新老项目,是要把建委备案的合同还是只要拿着两家签订的合同给税务机关证明,还需要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总承包公司承接的工程属于老项目,那么在5月1日分包的工程,同样属于老项目,要与总承包公司业务保持一致。

 新老项目计税方法如何选择。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建筑业企业新老项目适用计税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形: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计缴增值税;新项目甲供工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清包工方式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除此以外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三种情形下是“可选择适用”,不是必须的。比如4月29日新签合同虽属于老项目,乙方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否用此方法要看双方谈判和利润临界点的测算。如果甲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经测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简易计税方法利润高,则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所以具体选择哪种计税方法计税是受到甲方、甲供量、总价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公司经营部门应掌握测算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话,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这是一个过渡性政策,后期需要关注相关政策。

 老项目相关的存量资产如何梳理。老项目依然属于营业税范畴,其使用的钢筋、水泥等材料的发票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所以企业要对这些存量资产进行梳理。但是,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用于老项目的材料,也取得了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呢?如果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办法,那么这部分新采购的材料也是不能抵扣的。有些企业可能会钻政策的空子,认为税务部门也不会知道这部分材料抵扣了,事实是,通过工程造价、决算等环节,税务部门很容易查出来,风险很大。

“营改增”后不同项目管理模式应对办法

 以“三流合一”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建筑企业的组织架构、项目管理模式,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增值税税制下企业面临的风险。

 直管模式与总分包模式。在直管模式中,工程公司和业主签订总包合同,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由工程公司委派,其资金的支付、物资的采购、项目部对外分包和财务核算等都以工程公司的名义操作,这种模式符合“三流合一”原则。在总分包模式中,工程公司承接项目后分包给分公司,分公司设立项目部对外经营,工程公司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在总分公司之间不属于转包,在税法上也行得通。分公司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从工程公司取得的资金,可以作为收入,向工程公司开具销项税发票,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采购、支付资金。如果分公司仅作为管理、代理机构,项目部是由总公司设立,项目部的采购、资金管理等业务都以工程公司的名义进行,也是行得通的。因此,总分包模式也符合“三流合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和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到建委备案时,可能会遇到不接收的问题,企业需要做好准备。

 资质共享模式。资质共享模式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则,采用该模式的企业可以参考以下两种调整方法。一是采用母公司和子公司签订总分包协议的形式,使资质共享模式变为总分包模式。二是母子公司资质共享可以采取集中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是指总公司承接总包业务以后,直接设立项目部,所有参与施工的子公司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涉及到的财务核算、合同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全部在集团公司名义下进行。在这种模式下,集团公司既是合同主体、发票主体、资金主体,又是核算主体,负责施工的子公司没有业绩、利润,也就没有任何票据。但其弊端在于,子公司没有业绩,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和其他税收会受到极大影响。

 托管模式。托管业务是指母公司和业主签订总包合同,但项目却在异地,于是委托在异地的子公司操作,母公司不用派管理人员。但是,在托管模式下,子公司会要求业务、利润等必须放在子公司名义下进行,这就导致总合同由母公司签订而业绩在子公司核算,在增值税税制环境下,这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则。那么,企业如何应对呢?最好的办法是选择总分包模式或集中管理模式。但同时,企业应关注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服务需不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费用,以规避相关风险。

 EPC模式。工程总承包(EPC)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EPC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E-C)。EPC项目涉税时,由于税务部门对EPC业务认识与企业有差异,导致增值税税制下为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业务产生争议;混合销售业务是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产生争议;增值税税制下,税率不同也使工程总承包企业面临涉税风险。

 简单地说,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代理经济,两个业务分别纳税、互不干涉;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如果兼营业务中既有货物又有服务,那么在一个销售行为中这两者必须同时出现才能算混合销售。设计-采购总承包(E-P)属于兼营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分别注明设计、采购项目金额,分别进行项目核算,设计业务按6%计算增值税、采购业务按17%计算增值税。设计-施工总承包(E-C)也应属于兼营业务,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金额、分别进行项目核算,设计业务按6%计算增值税、施工业务按11%计算增值税。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方自采购时,施工单位提供安装工程服务,施工方外购和施工业务是一项销售业务,按建筑业的11%计算增值税。施工方自产货物,在现场生产的产品计入建筑总额中,不单独计算增值税;不在现场生产的产品,在移送时计算增值税。甲方外购+安装供应模式下,甲方无建安资质,其外购材料或设备+安装合同,索取销售设备发票;甲方有建安资质,其签订外购设备+安装合同,可索取建筑专用发票。合同双方可能会产生就开票种类争议。甲方自产设备+安装供应模式下,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甲方自产的设备+安装合同,可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分别取得17%和3%增值税专票。上海税务解读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的规定不再适用。

《建筑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EPC项目的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是工程的组织模式,与混合销售不是同一个概念。在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EPC项目业务可按兼营业务处理,在合同中要分别注明金额、分别核算。在具体实施时,企业税务部门应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版权所有: 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晋ICP备14004582号-1        晋公网安备 14102402000420号
地址: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041600
电话:0357-6281310 邮箱: shizheng1310@163.com QQ:
页面执行时间:58.594毫秒  [后台管理]